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葉守智
代 理 人 謝瑋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怡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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