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鍾天寧即黃麗貞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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