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高復隆(即高伯經之繼承人)
高燕卿(即高伯經之繼承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仲緯(即高伯經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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