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84號
SLDV,114,重訴,384,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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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簡雅慧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潘洛謙律師
被 告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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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