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明琴
上 訴 人 楊瑞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45,9
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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