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74號
SLDV,114,訴,87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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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4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曾川育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0樓之0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法扶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游士賢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繕甄律師
鄭琦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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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