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69號
SLDV,114,訴,569,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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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姚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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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