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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664號
SLDV,114,訴,1664,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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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4號
原 告 周麗娟
傅國豪
被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8月1日、8月15
日送達原告傅國豪周麗娟,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
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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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