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66號
SLDV,114,訴,1466,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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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彤雲潤景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流
被 告 黃奕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
」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第34條約定(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146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1頁),兩造合意以本
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
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彤雲潤景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彤雲
潤景公司)邀同被告黃清流、被告黃奕景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112年1月10日簽立系爭授信契約及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
,約定授信綜合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於112
年1月17日撥付借款200萬元,兩造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
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7日止,借款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其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5%按日計息,並採機動利率
按日計算,共分36期,於每月17日按月給付本息,如未按期
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彤雲潤景公司就
上開借款僅繳付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所示之日,其後即
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1,227,598元。依系爭授信契約第1
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彤雲潤景公司返還上開
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黃清流、被告黃奕景與被告彤雲潤景公司連帶返還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被告均答辯以: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
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最近截息日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0至32頁)
,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動用
確認書影本均與原本無異(本院卷第49頁),而被告均當庭
同意原告所為請求,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爭執,本院審
酌前情,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1,800,000 自民國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7日 1,119,728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0,000 自民國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7日 107,870 民國114年6月16日 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00,000 1,22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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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彤雲潤景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