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81號
SLDV,114,訴,128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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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
s(Macau)SA

法定代理人 JASON MARTIN SCHALL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吳家豪律師
被 告 林志成(即林聰輝之繼承人)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B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於繼承林聰輝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港幣肆拾陸萬參
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林聰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港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港幣(下同)46萬3,9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北院卷第57頁
)。嗣變更為:被告於繼承林聰輝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46
萬3,920元,及自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8頁)。經核原告訴之聲明變更
,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即林聰輝(已歿,由林志成繼承)前分別於113年5
月11日、同年月12日簽立Credit Agreement、Credit Lin
e Increase Request、借據,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惟嗣
後並未按時還款,迄今尚積欠46萬3,920元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林聰輝之遺產
範圍內如數給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則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但我爸的遺產我之 前車禍有動用一些等語。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各該書面借款文件為 證(北院卷第29-39頁);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並不爭執, 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林聰 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 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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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