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74號
SLDV,114,訴,1174,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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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佑偉
陳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竹葉陳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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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