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90號
SLDV,114,補,990,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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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曾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承傳即劉志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萬1939(包
含本金811萬568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
4年7月21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24萬625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萬1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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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