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劉士瑛
訴訟代理人 葛顯仁律師
被 告 林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3範圍土地之地上物(
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回復原狀,返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以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計
算,又系爭土地於114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44,800元/平方公尺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公告土地現值線上查詢
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之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暫以
原告陳報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47平方公尺為計算(本院114
年度補字第983號卷第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5,
6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800元/平方公尺×47平方公尺=
2,105,6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26,18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