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蔡詩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基坪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
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