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即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
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例如本件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674,889元,則應納裁判費為9,040元,
請依主文所示期限內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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