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94號
SLDV,114,補,694,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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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張志誠


洪佩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等(完整姓名待補正)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間之關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陳明被告周○○等人之完足姓名、
年籍及住居所等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致無法特定本件被告
。本院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應提出①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②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2 原告應陳報被告完足姓名、年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另按被告人數提出業經補正前開事項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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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