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31號
SLDV,114,補,631,202509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6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1/1頁


參考資料
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