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92號
SLDV,114,補,59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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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鄭期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成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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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