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8號
SLDV,114,補,178,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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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許傳俠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許承濬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
黃川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7,3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0,8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原
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而
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
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225,010元。
㈡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115.1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面積為10.
25平方公尺,是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125.41平方公尺(計算式
:115.16平方公尺+10.25平方公尺=125.41平方公尺)。
㈢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地之市值約為28,218,504元(計算式:225,010元×125.41平方公尺=28,218,504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又原告之權利範圍為72/1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17,323元(計算式:28,218,504元×72/100=20,317,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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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