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17號
SLDV,114,補,1217,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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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典王朝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0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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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