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39號
SLDV,114,補,1139,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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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石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在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及預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並具狀補正本件訴
訟標的原因事實,暨被告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各該部分之
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
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備之程式。且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
244條第1項第2、3款亦分別有明定。而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並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在民事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預納裁判費新
臺幣4萬1865元,且訴狀並未清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
,另被告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似未曾存在或
已合併解散(有待提出公司登記等資料以核實),而無當事人
能力、訴訟能力。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各該部分之 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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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