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58號
SLDV,114,補,1058,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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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李和珍
簡玉敏
鄭文
簡建全
鄭玉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德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聲
明後段為針對起訴後遲延利息之附帶請求,即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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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