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14年度,8號
SLDV,114,衛,8,202509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日在家中並無對母
親為暴力行為,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
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
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
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
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
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
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
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
有明示。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在家攻擊母親,經其胞姐報警送衛生福利部八里
療養院(下稱八里療養院),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略以:個
案為37歲單身男性,依病歷記載前於102年10月時因戀情及
工作挫折,後出現情緒低落,注意力不集中,自殺嘗試4次
。後出現怪異思想,被害妄想與怪異行為。後103年至107年
間精神症狀起伏,出現被監視及被害妄想,曾住院1次及多
次急診緊急處置,但因病識感差拒絕門診。108年起有政治
妄想,家中媽媽及胞姐是中共派來的整型特工。109年8月21
日因妄想被監視而攻擊外送員,經警員循線後送至急診就醫
,但個案自行離開急診,109年8月24日由公衛護士偕同警消
送至急診,經醫師評估後申請強制住院,109年10月23日出
院後轉居家治療可在輔大醫院擔任3年傳送人員,113年5月
因被害及關係妄想辭職。最後一次精神科就診為114年3月,
個案開始不回診亦不服藥。114年7月認政府單位是中共派來
的,通訊軟體遭到監視,其受到手機輻射毒害,曾自行至長
庚醫院急診求治輻射傷害,行為脫序,常自言自語自笑,有
明顯被害妄想,認母親及胞姐是監視人員,媽媽要害自己。
114年9月2日前2週多次打、踢母親,經個案胞姐於114年9月
4日報警送至本院急診。個案會談中語多防備,言談內容多
政治妄想,多次提及政府機關沒懸掛國旗讓自己有疑心,病
識感差,綜合上述事證,個案有呈現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
,以致於社會功能缺損、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茲認定
個案為嚴重病人,且有自傷及傷人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
之必要。又八里療養院於114年9月2日起給予聲請人緊急安
置,嗣經2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後,均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
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八里療養院乃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14年9月4日
審查決定許可前開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
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
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衛生福
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足見八里療養院對於聲請
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尚無違誤。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惟聲請人目前仍
住院治療中,且缺乏病識感、不覺得自己需要治療、對母親
及胞姐有被害妄想,經評估仍有傷人之危險等情,有本院公
務電話記錄、鑑定醫師林○○於本院114年度家提字第6號案件
之114年9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55至59頁
),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
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