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62號
SLDV,114,聲,162,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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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林瑞英林明蒨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捌佰柒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四年
度司執助字第一0四三七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補字第一一三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
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
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應可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且
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故執行債權倘
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
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再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5法
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
償,應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
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31
93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囑託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04
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萬8,493元,
及自民國8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9%計
算之利息,暨自8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下稱系爭債權)。惟聲請人否認曾向相
對人借貸,並主張時效抗辯,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即本院11
4年度補字第11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爰依法聲請准
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考量聲請
人為單親,育有一女,生活困頓等情,減低供擔保之數額等
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證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之本金為751萬8,493元,及如
附表所示計至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起訴前一日(即114
年8月24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148萬969元(計算式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債權額為2,899萬9,462元
(計算式:751萬8,493元+2,148萬969元=2,899萬9,462元)
,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得之利益應為2,899萬9,462元,應以此金額估算相對人因
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所將遭受之損害。復審酌系爭異議之
訴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6年(
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
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6個月、
民事通常程序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6月),則相對人因停
止執行期間所受之損害,經計算為869萬9,839元(計算式:
2,899萬9,462元×5%×6年=869萬9,839元),本院綜合考量相
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前述損害,及前揭訴訟事件移審
、送卷等程序上所需時間等一切情形,認本件停止執行聲請
應供擔保之金額以87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 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51萬8,493元 89年10月12日 114年8月24日 (24+317/365) 9.59% 1,793萬767.44元 2 違約金 751萬8,493元 89年10月12日 90年4月11日 (182/365) 0.959% 3萬5,952.4元 3 違約金 751萬8,493元 90年4月12日 114年8月24日 (24+135/365) 1.918% 351萬4,248.68元 小計 2,148萬9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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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