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2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B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B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B01之監護人。
三、指定C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B01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B01為聲請人A01之母。相對人於
民國107年3月17日因腦梗塞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依診斷證明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內容,目前呈
現無法言語及筆談之狀態,已無法表示意思,故依家事事件
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應無必要在實施精神鑑定時
,到場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與相對人。經本院囑託鑑定人
即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身心科醫師邱姵寧鑑定相對人之心神狀
況,據覆略以:「鑑定結果:郭吳員自民國107年因為左側
大腦中動脈阻塞導致腦中風後,雖經治療但認知能力隨著年
齡增加逐漸下降與退化至失智與失能狀態,郭吳員目前為末
期失智症程度,已達『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者』。」等語,有該院114年3月21日關行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B01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
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
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B01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
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現存之最近親
屬為配偶E01、子女C01、D01及聲請人A01,E01業經本院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83號裁
定在卷可稽,自不宜擔任監護人。聲請人及D01建議由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D01或C01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C01
則建議由其及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此業據其等到庭陳明在卷
(見本院114年4月10日、5月
15日筆錄第65頁)。本院審酌相對人自中風後即與聲請人同
住,由聲請人照顧,C01亦稱相對人中風後遷至淡水與聲請
人同住,伊知道聲請人與D01照顧父母很辛苦等語(見本院
卷第57頁筆錄),堪認相對人之日常事務多由聲請人處理,
且相對人之三名子女中有二人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此多數意見應予適度尊重,因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C01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
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 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A01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B01之財產,應會同C01於2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 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