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43號
SLDV,114,監宣,143,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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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處分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存入A02之內湖週美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因重度身心障礙,
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1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經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為籌措相對人的照護費,爰依民
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
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
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
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
年人之監護。經查:
 ㈠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16、417
、41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
13年度監宣字第418號全卷核閱無誤。
 ㈡經家事調查官訪視後提出報告略以(114年度家查字第77號,
本院第141號卷第103至117頁):因處理聲請人繼承父母不
動產後,甲○○、乙○○、A02名下不動產價值超過補助標準,
遭到取消補助;寶島地產有限公司職員及顧問丙○○表示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是道路用地,雖低於公告市價,但政府未來不
太可能徵收,某些公司或個人為了增加資產會收購土地,本
件交易略高於市場行情等語。
 ㈢審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面積分別僅33、9平方公尺
,並為繼承取得,持分均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分別為5/20
、4/44,均已查封,難以獨立處分或使用,且公同共有人及
相對人之債權人均同意出售,並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因認
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變賣其財產之必要。
又相對人因重度身心障礙,需他人協助生活,亦需持續籌措
生活費,堪信聲請人主張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應符合相對人
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提醒注意事項:
  ⒈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利於將來之監督查證,聲
請人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如
主文所示週美郵局帳戶內。
   ⑴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 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費用。
   ⑵在使用款項時,應注意「專款專用」,避免混入或支用 其他不屬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款項,例如將他人的款項匯 入或用於其他的事項(扣繳他人的水電費用,僅為舉例 )。
  ⒉應儘量保留相關單據(如收據或發票,特別是較大筆的支 出,如果無法取得單據,則應紀錄用途),並考慮製作明 細對帳表等。
  ⒊對於大筆的開銷宜採用匯款等易於留下紀錄的方式支付, 如果必須使用現金交易,並記明用途。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哲
附表:
編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2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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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