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邱冠霖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冠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
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免責裁定暨確
定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