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32號
SLDV,114,消債清,13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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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債 務 人 張婉如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合
計新臺幣9,385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
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
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尚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有預
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20日內補繳9,385元【計算式:(12+1)×43×15+1,000=
9,38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
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
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
用債權人清冊。
4.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6.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
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7.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8.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
、股別及案號。
9.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10.說明債務人自112年7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
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
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
明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
12.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13.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7月起至本
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2年7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5
,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
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4.提出郵局之存款帳戶自112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並說明於上開期間各筆金額超過5,000元之收
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
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7月起迄今,所有收入內容、
來源(如正或兼職工作、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提供之補助或
津貼、受親友資助、保險理賠金等)、實際領取金額。受領
金額若為薪資,應說明薪資結構【即本薪、獎金、津貼、補
助或費用(如工作地點提供之餐費)等】,並提出受領上開
所有收入金額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如未能提
出受領收入金額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仍應按
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說明薪資結構【即本薪、獎金、津貼
、補助或費用(如工作地點提供之餐費等)】,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收入切結書等)。
1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1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20.債務人自陳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
,並核以114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6,900元之
1.2倍即2萬280元。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清算後,是否
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
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不得以概
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請提出
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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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