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28號
SLDV,114,消債清,128,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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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鄭任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有預
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郵務送達費應預納2,440
元【計算式:(3+1)×43×20-1,000元=2,440元】,限債務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
郵務送達費2,44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112、113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114年1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清
冊。
三、依聲請人所提個人清算程序聲請書上記載每月負擔房租10,0
00元,是聲請人現居住地為何?(請說明地址)?請聲請人
說明現居地與聲請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或宿舍,應提
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
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四、請聲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
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為何?另請提出積欠債權人陳俊霖臧家臺、林咜雲之債
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債權人之住居所。
五、請說明於聲請清算前五年(即109年7月至114年7月間)有無
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若有,則於該期間內每月平均實際營
業額為何?並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
算前5年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
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7月9日114年7月8日)之
每月收入為何?「目前」(即民國114年7月9日月迄今)每月
薪資收入為何?並「應」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
款紀錄等。另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
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
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12年7月9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
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
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
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
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
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
?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十一、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
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三、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十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目前」之必要支出是否均每
月約為26,500元(房租10,000元、伙食費10,000元、水電
瓦斯通訊費3,000元、交通費1,500元、餐費10,000元、其
他費用2,000元),若是,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請提出目前
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抑或選擇依臺
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每月必要
支出?(即112年為每月22,816元、113年為每月23,579元
、114年為每月24,455元)
十五、請說明受扶養人母親(張素雲)之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
及收入狀況。亦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2至113年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親屬系統表。而聲請人每月負擔扶養費
是否如個人清算程序聲請書上所載每月為15,000元?另請
說明受扶養人自112年7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老人津貼、年金、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
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據。      
十六、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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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