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債 務 人 劉曼琪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580元(計算式:(3+1)×43×15-1,000=1,580),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