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3號
SLDV,114,消債更,123,202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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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謝孝忠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
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
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所明
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否為債務
人所有?如為債務人所有,應提出上開帳戶自民國112年2月
起迄今之存摺交易明細,並說明先前未據實提出之原因;若
上開帳戶非債務人所有,應說明係何人所有,及沈麗倪匯款
新臺幣50,000元至上開帳戶與債務人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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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