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05號
SLDV,114,消債更,105,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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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李霈薇(原名:李佩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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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