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李霈薇(原名:李佩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