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號
SLDV,114,消債更,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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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郭韋恩即郭詩婷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韋恩即郭詩婷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6頁
)、全民健康保健(見調解卷第16頁)、全戶/除戶戶籍謄
本(見調解卷第17-19頁、本院卷第60-62頁)、臺北市大同
區公所113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
(見調解卷第20-21頁)、臺中是中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證明書(見調解卷第22頁)、111年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3-24頁、本院卷第30-31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25頁、本
院卷第32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
調解卷第26頁及其反面、本院卷第48頁及其反面)、收入收
支表(見調解卷第27-28頁、本院卷第47頁及其反面)、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30-36頁)、中華
電信對帳單(見調解卷第37-3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
行命令(見調解卷第40-42頁、本院卷第33-34頁)、勞保局
e化服務系統(見調解卷第43-46頁)、收繳整合查詢清單(
見調解卷第47頁及其反面)、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
48-55頁)、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及繳費通知單
(見調解卷第58-60頁、本院卷第67-69頁)、郵局及銀行存
摺影本及明細(見本院卷第35-45頁)、被扶養人曾美甄
局存摺影本及明細、111年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0、
63-66頁)、臺大醫院總院檢驗及預約單(見本院卷第51-55
頁)、配偶林真瑜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1
12年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7-59頁)、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見本院卷第71-73頁反面)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05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43歲,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2萬2,500元,並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2,000元,合計
每月收入約2萬4,500元(見調解卷第10頁),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及分擔母親扶養費支出共約3萬4,000元(見調解卷第10
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每月顯已入不敷出,且其名
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25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
已達221萬9,262元(見調解卷第13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
、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
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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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