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43號
SLDV,114,法,43,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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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顧志珍


代 理 人 吳心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老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老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老院
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之處,業於民國114年4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114年8月12日新北
府社老字第1141602575號、同年月25日新北府社老字第1141
684069號函、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老院第九屆
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
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
安老院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編號 原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1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修會修女遴選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首屆董事由修會修女遴選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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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