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94號
SLDV,114,家補,694,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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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沈立三

沈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林惠敏律師
周家偉律師
相 對 人 李桂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桂清間侵害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6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前述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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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