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紀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蘇曉林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
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
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第2項明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即1,000×1.5=1,500)。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
,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