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73號
SLDV,114,家補,67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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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楊宇豪
楊絜崴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相 對 人 黃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
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
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件,尚未繳納
聲請費,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
訟,財產利益應以前述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而相對人為女性,於民國114年9月時為60歲,參照內政部
公布之113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26.73年,
依同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
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新北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2萬7,55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6,840元(計算式:27,557×12
月×10年=3,306,840),核算請求金額已逾100萬元,核算請
求金額已逾100萬元,但未超過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為3,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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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