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張玟昕
上列聲請人張玟昕與相對人張建龍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