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蘇泓源
蘇芳瑩
上列聲請人蘇泓源、蘇芳瑩與相對人蘇通保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聲請人2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聲請
人蘇泓源、蘇芳瑩各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
計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