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孫培堯律師
王智妍律師
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聲請費。查聲請人第1項聲明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部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第2項聲明請求給
付代墊扶養費92萬9,248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是本
件全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