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63號
SLDV,114,家補,46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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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63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且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請求分割遺產明細(名稱、數量、金
額或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定期命其補繳裁
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遺產之具體標的(遺產項目、金額)、分割方案及遺產之價值證
明(如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並據以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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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