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耿淑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甲○○為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研究案情及明瞭上開訴訟事件
之細節,以維護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
光碟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當事人,為研究案情及明瞭訴訟細
節,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
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