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0號
SLDV,114,家救,60,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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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懿萱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連芯

特別代理人 連智帆
相 對 人 羅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該分會
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已無資力,又依聲請人所述原
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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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