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明異議人 陳乃華
陳庚辛
呂陳桂枝
楊陳桂娥
陳秋利
陳忠正
陳陸皓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黃世名(即黃松桂之承受訴訟人)等人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114年度司聲字第63號裁定,聲明異議
,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限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1000元,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