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徐仲桂
相 對 人 高銀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銀鍵仲裁判斷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仲
裁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12 年度華
仲裁字第4 號),業經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判斷確定在案,
仲裁費用經判斷應由相對人負擔。本件聲請人共計支出仲裁
費用新台幣(下同)26,837元,相對人應負擔26,837元。爰
聲請依法裁定確定仲裁費用額等語。
二、按「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
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
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仲裁判斷事件,聲請確定仲裁
費用額,自應依上揭規定向原仲裁庭為之,其逕向本院提出
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