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9397號
SLDV,114,司票,1939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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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3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嘉宏雅偲皮膚科診所吳升龍間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9月4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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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