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130號
SLDV,114,司票,18130,2025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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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聖錡貨運有限公司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海聖錡貨運有限公司謝詠圳
、陳得今於民國112年7月9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560萬元、
到期日係114年5月1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准
許強制執行,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114年8月15日裁定
限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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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錡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