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066號
SLDV,114,司票,17066,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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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066號
聲 請 人 陳慧蓮
相 對 人 阮氏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提示後,尚有
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
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06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7月12日 200,000元 16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6日 CH0000000 2 111年7月26日 100,000元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6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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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