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063號
聲 請 人 李明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程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
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 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詹程宇所簽發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請求金
額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通知補正。聲請人於
同年月15日補正,然補正狀內仍未陳明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