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84號
SLDV,114,司拍,284,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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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相 對 人 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億8,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40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0年
10月21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10月19日、111年9月2
3日分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用1億5,500
萬元、1,0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
載明於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
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4年5-6月,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影本、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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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